关于仲裁案件退费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 2020-01-20 14:14:11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裁办发【2019】20号

关于仲裁案件退费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对仲裁案件退费的规范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仲裁费不予退回。

二、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由该案案件秘书按照以下标准退费制作《仲裁退费收条》,经秘书室、综合科负责人审查,报主任批准后,通知当事人按财务室要求带齐相关材料到财务室办理退费。

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按照实缴仲裁费的80%退费。

仲裁庭组成后,但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作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的,按照实缴仲裁费的50%退费。

仲裁庭组成后,已经开庭审理的,申请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作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的,按照实缴仲裁费的30%退费。

三、人民法院裁定本会无管辖权的,退回当事人的全部仲裁费。

四、线上仲裁案件退费按以上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六、本规定自20201月1日执行。

七、本办法由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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