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发布日期: 2017-07-13 16:10:33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有关文件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登记,于1995年12月27日成立的我市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
 其职责是:以仲裁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便捷方式。仲裁的突出特点:
  自愿性:仲裁的各个环节大都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专业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大多是各行业的专家,保证仲裁的专业权威性。
  灵活性:仲裁程序简便,处理方式灵活。
  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独立性: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事人如果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应在经济合同中填写如下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淄博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淄博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内设联络一科、联络二科、立案室、秘书室和综合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仲裁案件和处理日常事务。
  淄博仲裁委员会从淄博、北京、济南、青岛等地法律、经济、科技等领域知名的教授、研究员、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等公道正派的人士中聘请了322人作为仲裁员;聘请了20位在各个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做为淄博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聘请了36位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做为淄博仲裁委员会的社会监督员,用于监督指导仲裁工作。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心环东路金街1号创业大厦18、19楼
邮编:255020
网址:http://www.zbarb.gov.cn/
电话:0533-2163385 216338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