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材冶金行业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5-12-0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在全市建材冶金行业
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建材冶金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01]8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维护我市建材冶金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材冶金企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建材冶金行业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仲裁方式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重要意义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制度具有专家办案、程序简捷、一裁终局、高效灵活、成本低廉、为当事人保密等特点,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制度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建材冶金行业迎来了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建材冶金业已成为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建材冶金企业的迅猛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的经济纠纷。为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各建材冶金企业要充分认识仲裁方式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仲裁意识,使仲裁成为解决企业合同纠纷的重要手段。
    二、深入学习、宣传仲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一部重要法律。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学习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提高到促进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领导带头、认真组织学习,并确定主管领导、分管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仲裁宣传工作。要结合“四五”普法及各种培训、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仲裁法律知识,可请仲裁委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内部刊物也可开辟仲裁专栏以案释法,以此不断提高对仲裁的认知程度和运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三、要自觉运用仲裁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在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时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各企业在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时,要把由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作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01]84号)的要求,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签订如下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淄博仲裁委员会同时具有受理涉外合同纠纷的职能,建材冶金企业与外商之间的任何纠纷,均可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各企业在签订各类进、出口合同时,要把由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作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四、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淄博仲裁委员会将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在贯彻实施《仲裁法》以及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互参与有关会议、培训、交流信息,协调仲裁案件的调查取证、执行等工作。对建材冶金行业部分专家、权威人士可向淄博仲裁委员会推荐,由淄博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各企业如需要有关仲裁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可与行办或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为:淄博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0533-3180736;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二科:0533-2163662。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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