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制作规范(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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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 博 仲 裁 委 员 会
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制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概 述
一、重要意义 以裁决书为主的仲裁文书是仲裁庭在案件仲裁过程中和案件终结后,就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确认和评断的文字载体。作为一种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殊公文,每一份裁决书都关乎仲裁机构整体的公信力与权威,裁决书不只是记录了仲裁权的运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权力运用是否公正,承载着对社会公众进行感化、引导、规范的功能。仲裁文书的制作质量是仲裁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的晴雨表和试金石,高质量的裁决书也是一本提高社会仲裁法律意识的教科书,不仅有让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功效,而且使更多的社会公众知晓仲裁、选择仲裁。只有对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的制作从内容到形式严格要求,切实提高每个仲裁员、仲裁秘书对文书制作重要性的认识,才能有效保证仲裁案件质量,提升淄博仲裁公信力。 二、现状分析 2008年,本委制订《淄博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写作规范》,规范了裁决书写作,有力的促进裁决书制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但文件未将调解书、决定书写作纳入其中;形式上说仲裁文书在格式、结构、风格、措词以致打印、排版等缺乏技术性规范;从内容上说仲裁文书引述证据的不全面、认定事实的不充分、说理的不深入、前后表述的不一致等问题比较突出。实践中需要与时俱进,及时借鉴和吸纳兄弟仲裁委仲裁文书有益的经验和成果,制订标准且实用的仲裁文书格式,同时仲裁文书内容上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以提升仲裁文书的撰写、制作的总体水平。 三、参考依据 为了规范淄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仲裁文书格式,加强仲裁文书的规范性、专业性和准确性,提高文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等文件,结合仲裁文书特点,制定本规范。 四、适用范围 仲裁员、仲裁秘书在撰写、核对、校正裁决书、调解书或决定书时,应遵循本规范规定。 五、定义 本规范所称裁决书是指仲裁委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制作的最终裁决或部分裁决仲裁法律文书。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制作的补正裁决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本规范所称调解书是指仲裁委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二条制作的仲裁法律文书。 本规范所称决定书是指仲裁秘书或者仲裁员撰写的,以仲裁委名义发出的有关仲裁程序问题的仲裁法律文书。
第二章 裁决书的制作
一、裁决书的结构 裁决书在总体结构上,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部分: 首部,即裁决书的开始部分,包括文书标题、发文字号、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正文,即裁决书的主文部分,包括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见、裁决等案件程序和实体的内容。 尾部,即裁决书的尾声部分,包括仲裁员的签名、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和裁决日期等内容。 裁决书各部分之间应紧密相连、完整统一,以下分别对各部分的撰写、制作规范加以说明。 二、首部 (一)文书标题 裁决书文书标题为“淄博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居中置于裁决书首页顶端。 (二)发文字号 在裁决书文书标题下靠右侧为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应按年份、机构文书代字、序号顺序撰写。其中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机构文书代字为“淄仲裁字”,文书编号一般与案号一致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如:“﹝2017﹞淄仲裁字第3号”。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在姓名栏中写明其姓名、出生日期及性别。提交身份证以及军官证、护照、暂住证等法定证件的,在庭审笔录中写明“公民身份(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姓名栏不写。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姓名的,以其身份证以及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证件记载的姓名为准。当事人在案件过程中更改姓名的,在姓名栏中应以裁决时的姓名为准,并在裁决书正文部分的“案情”中陈述当事人姓名更改情况。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决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在姓名栏中写明业主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当事人为法人的,在名称栏中写明其名称的全称。其名称应以裁决时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为准。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名称变更的,特别是涉案合同签订时与立案或裁决时名称不同时,在该名称栏中仍应以裁决时的名称为准,并在裁决书正文部分的“案情”中陈述当事人名称变更情况。对于当事人名称的全称,应注意当事人名称中有无“省”“市”“实业”“发展”“开发”“集团”“股份”“有限责任”等文字,并注意上述文字间的区别,还应注意名称中有无括号加注于某些文字中,如××地产(淄博)有限公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同时,应注意当事人文书中使用的名称称谓与印鉴使用名称的一致性。外国当事人全称和名称缩写是否规范。 (3)当事人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其名称应以裁决时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或字号为准,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当事人是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 (4)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称。外国自然人应当注明其国籍。国籍应当用全称。无国籍人,应当注明无国籍。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在姓名后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外国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以其护照、签证等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2.当事人住所地 (1)当事人的住所地栏紧接着当事人名称(姓名)栏后面。该栏的称谓统一用“住所”。当事人的住所地应尽可能详尽、准确,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有效的送达住所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如当事人变更住所地但尚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原则上以裁决时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登记注册资料记载的住所地为准。但当事人各方对实际变更而尚未变更登记的住所地均加以确认时,可按该确认住所地为准。当事人的住所地有两个以上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便于履行或执行裁决)选择其一(必要时也可列两个以上住所地)。当事人住所地在中小城市以下的行政区域,应注明所在省份。 (2)港澳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台湾地区”。 (3)当事人住所地为外文的且该住所地系经法定注册登记的,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但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住所地。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1)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栏中注明该人姓名。关于该栏的称谓,应与当事人营业执照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注册登记资料中相应栏目的称谓一致。如当事人为法人的,该栏的称谓应为“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采用“负责人”等注册登记资料相应栏目一致的称谓。在此栏中勿用“法人代表”等不规范的称谓。在该栏中应注明当事人现任并在营业执照等登记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有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主席、主任、×长以及首席执行官等,注明职务名称可参照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资料、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等文件中的记载。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并写明该法定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日和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的,应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栏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则直接在法定住所地栏后)列委托代理人栏。该栏应列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或身份;如果代理人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写明其姓名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载。如代理人中有当事人单位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内部人员列前、外部人员列后为宜。内部人员需注明其在当事人内部的工作部门和职务,外部人员需列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身份),单位名称应为全称(如“山东××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事务所”);代理人与当事人间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注明该种身份即可(如近亲属关系)。原则上,该栏内容以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身份、职务为准。如授权委托书记载的某代理人为“法律顾问”等头衔(而该人为执业律师),以尊重授权委托书记载内容为宜。 (2)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变更代理人、其代理人总数为3人或3人以上的,在委托代理人栏中应列明结案时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对于变更的事实可根据需要在案件受理情况中写明。 5.复数当事人 (1)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分别称谓为“申请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申请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申请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申请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避免使用“(被)申请人一” “(被)申请人二”之类的称谓。 (2)如在正文叙述中某当事人单独实施某种行为(包括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行为,如不答辩、不到庭、履行/不履行某种行为),需注明该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6.反请求当事人 被申请人有反请求事项的,在申请人称谓后括注“反请求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称谓后括注“反请求申请人”,注明当事人的双重地位,如“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 三、正文 正文部分提及的仲裁委员会称谓统一使用“本委”。 (一)引言 引言部分应详细说明案件从受理、仲裁庭组成、开庭、当事人到庭情况、审理、调解、结案等各个环节的全部程序事项,不应有所遗漏。 1.案件受理情况 程序陈述的第一段应包括案件受理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 依据、案由以及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和受理等情况。 裁决书引用涉案合同名称原则上采用当事人对合同的命名(即使该命名与合同实际内容不符);如当事人未对合同命名,则可根据合同内容表述为“根据……签订的关于××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仲裁协议不存在于涉案合同中,则可根据仲裁协议的签订情况注明其出处,如表述为“根据……就××纠纷于××××年××月××日签订的仲裁协议……”。上述涉案合同有明确签署的日期、编号的,应注明其日期和编号。 在反请求案件裁决书中,可在当事人的称谓中表述出其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地位以及双方(在反请求受理后)各自的双重身份,以及合并审理的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且提出反请求者并非所有被申请人、或反请求并非针对所有申请人(即数个申请人并非均为反请求被申请人),应明确叙述反请求对象的情况。例如: “本委依据双方(××××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关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就××纠纷于××××年××月××日达成的仲裁协议)以及××公司于××××年××月××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年××月××日提出书面反请求申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本委决定将本请求与反请求一并审理”。 2.《仲裁规则》的适用 在“案件受理情况”后应说明案件所应适用的《仲裁规则》(引用时加书名号)。撰写裁决书时适用受理时正在施行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约定适用的规则仲裁委员会认为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除外。 3.管辖权异议、仲裁协议效力决定情况 如案件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就案件受理、仲裁协议效力等方面提出管辖异议、仲裁协议无效等各种异议的,应在案件受理情况后简要陈述上述异议及处理情况,包括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提出时间、异议的简要内容、本委作出的答复、决定。正式决定应引用﹝201×﹞淄仲中决字第××号的形式及决定时间等。例如: “××××年××月××日××公司向本委提出仲裁异议书(或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本委经审查于××××年××月××日作出﹝201×﹞淄仲中决字第××号决定书,驳回被申请人的管辖异议(或确认本案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年××月××日××公司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中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书,裁定本案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4.仲裁庭组成情况 仲裁庭组成情况应全面陈述案件仲裁员的产生情况。 在普通程序案件中,裁决书应陈述三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共同)选定(或未选定)、本委主任指定的情况;如系指定,应陈述原因,即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委托指定还是逾期未(共同)选定。仲裁庭组成情况应根据案卷记载的仲裁员实际产生情况(选定或指定)陈述。在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且未能共同选定同一非首席仲裁员(含二人均未选定或各自选定不同仲裁员、一人选定而另一人未选定)的,需注明非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情况(一般为主任指定)。 在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决书关于仲裁庭成立的陈述中,应首先说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参见裁决书格式)。在此类案件中,一般独任仲裁员由主任指定产生;裁决书中应陈述是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或者双方逾期未能共同选定(含各自选定不同仲裁员、一方选定而另一方未选定)。 如仲裁庭成员因回避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列明仲裁庭成员变更情况。 5.特殊方式送达情况 采用特殊方式送达的,应在裁决书引言中写明。例如: “××××年××月××日本委按照××公司提供的邮寄住所地向××公司邮寄送达了××,但××公司拒绝签收邮件”。 6.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情况 仲裁程序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裁决书引言中写明。例如: “××××年××月××日××公司向本委提出财产(证据)保全申请,本委于××××年××月××日将××公司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书”。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情况 (1)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裁决书中陈述开庭的次数和每次开庭的时间、列明当事人到庭的所有人员(包括当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并应说明到庭人员的所属关系(如同一人代理同一方不同当事人的,对其分别说明),当事人更换代理人的,应加以说明,当事人一方或一方中某一人未到庭的,应加以说明。之后应陈述开庭的各个程序和环节,包括提出仲裁请求、答辩、提出反请求、对反请求的答辩、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被申请人缺席的,可省略答辩、辩论过程,但某一被申请人到庭而另一被申请人缺席的,则应陈述到庭被申请人的答辩、辩论情况。如开庭中进行了调解,可陈述其过程及结果(达成调解协议或部分调解协议、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如当事人对开庭事项有特别约定的,并明确要求在仲裁法律文书中记载的,应当载明。 (2)开庭中如有证人、审计、评估、鉴定、咨询等机构或其人员到庭作证、说明陈述结论等情况的,裁决书还应叙述上述情况(对证人应注明系哪一方申请出庭的证人)。 (3)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说明案件不开庭的原因(当事人协议、仲裁规则或法律规定、仲裁庭决定)并说明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程序中曾出现中止审理的,应写明原因和恢复情况。 (4)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公开开庭的原因。表述为:“经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庭于201×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本案的仲裁活动。” (5)当事人未到庭参加仲裁或者中途退庭的,写明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被申请人缺席的时候,表述为“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8.结案情况 因审计、评估、鉴定以及案件审理中止等情况,案件未能在仲裁庭组成后一定期限内结案、但扣除审计、评估、鉴定或审理中止的时间而未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审限的,应在裁决书中叙述审计、评估、鉴定或审理中止的起止时间,以说明案件的实际审理时间。 程序叙述最后应注明裁决作出的日期,该日期应与裁决书最后的成文日期一致。 (二)案情 案情构成裁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仲裁庭调查的案件事实、证据等。 撰写当事人陈述时,应阐述完整、详细客观,不得遗漏,应按当事人的原意进行归纳或直接引用,切忌断章取义。 1.申请人的陈述 申请人陈述主要通过引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在裁决书中记载。裁决书中以“××公司请求称:”的表述开始申请人陈述。首先引述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然后按顺序引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在开庭前或开庭中通过开庭陈述、代理词等方式补充事实和理由的,裁决书中需加以补充;申请人在申请书外变更仲裁请求的,需引述变更前后的仲裁请求。如变更仲裁请求未予接受,应在此叙述请求内容及未受理情况并在“仲裁庭意见”中阐述理由(但若因超过提出变更请求的期限等较为简单的原因,也可在此简要说明未予接受的理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提出事实和理由或仲裁请求的,裁决书应分别叙述。 2.被申请人的陈述 对被申请人陈述通过引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表述,如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的,则引述其开庭中口头答辩意见。裁决书中以“××公司答辩称:”的表述开始被申请人陈述。在答辩中提出事实和理由外,如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之中或之外通过开庭陈述、代理词等方式提出相应要求的(如减轻其责任、驳回仲裁请求等),应在裁决书中明确叙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表示确认的,应明确叙述。被申请人(或某一被申请人)未进行书面或口头答辩的,应加以说明。两个以上被申请人分别进行答辩的,应分别叙述。 3.反请求案件中的当事人陈述 在反请求案件的裁决书中,在有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陈述后,应叙述反请求申请书所列事实和理由及反请求、对反请求的答辩(叙述方式同上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陈述)。 4.引述中称谓和名称使用的语言问题 (1)为阅读便利,对当事人陈述中的当事人称谓应加以统一。如申请书中使用“申诉人”“被诉人”“原告”“被告”“申请人一”“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以及“我”“他”“我(公)司”“×××(公司) ”等,裁决书中应改用“××公司”的称谓。如答辩书或反请求书中采用“答辩人”“被答辩人”“反请求人”“被反请求人”等称谓,也应相应改为“××公司”等称谓。 (2)当事人的名称在仲裁文书正文中,其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使用(被)申请人+全称,并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公司”,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使用“×××”。 (3)除当事人以外,在仲裁文书正文中需要指明的单位,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其全称,后文如需再次指明的应在其全称后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某某(单位)”;是自然人的,直接使用其姓名。 (4)裁决书引用字数较多的词汇且下文需重复引用的,可使用简称。但在首次引用时需写明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注明下文的简称。裁决书首次出现仲裁机构名称、仲裁规则名称等时需全称引用并注明其简称,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中院)”“《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 (5)裁决书应在正文各部分(包括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统一使用当事人称谓。但原文引用证据、引述涉案合同条款时除外。 5.引述当事人陈述 除称谓外,引述当事人陈述原则上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原意,尽量引用其原文。如当事人书面陈述中有文字、语法错误,但不至于产生实质上歧义或误解,引述中应加以更正;但若其文字、语法、计算错误能产生实质上的歧义或误解的,如2月30日、250×2%=4、中止与终止不分等,则应按其原文引述(对其纠正应在仲裁庭意见中陈述)。对当事人作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可适当删减;如当事人陈述口语化或过于啰嗦,应加以书面化或删减;如当事人陈述原文中过于情绪化或感情色彩过浓,应注意删减此类文字。 6.事实和证据的叙述 引述当事人陈述后,开始叙述仲裁庭调查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并说明事实和证据材料来源。 (1)调查事实的叙述 一般案件中,应首先叙述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在该部分中可按合同对各方的定义采用相应的称谓,如甲方和乙方、卖方和买方、转让方(人)和受让方(人)、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及担保人(或抵押人)等,但应注明当事人各方在合同条款中的地位。如当事人签约时名称(姓名)与裁决时不同,应注明其原名。引用合同名称原则上按当事人对合同的命名称谓该合同,即使该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不符(此种情况在仲裁庭意见中再对合同准确定性)。引述合同内容前应注明签订的时间;合同内容应引述与案件、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有关的条款,无关条款毋需引述。合同如在印章、签字、日期等方面有特殊情况或当事人对之有异议的,应按证据材料的记载对有关情况加以陈述。 若当事人各方提出内容或条款不同的合同文本,应对不同之处分别叙述。若当事人双方就案件纠纷签订若干合同(含补充合同),应分别叙述。若案件纠纷涉及当事人各方分别签订的内容不同但有联系且均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如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也应分别叙述并注明各方在合同中的地位。 在非合同纠纷的民商事案件中,应叙述导致纠纷产生的事件或者民事行为。 在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答辩、辩论、代理意见等程序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针对对方的仲裁申请、仲裁反请求或部分仲裁(反)请求提出管辖方面的异议的,在陈述涉案合同内容时还应叙述包括仲裁机构、仲裁事项等相关内容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在合同之外订立的,则陈述该协议的订立情况及协议的相关内容。 合同内容叙述后,一般应叙述合同的履行情况。叙述中应注明当事人行为与案件有关的时间、地点等因素。 (2)证据的叙述 仲裁庭调查的事实中,对当事人双方确认的事实可直接叙述。对当事人间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叙述各方的主张并列举各方提出的证据材料。对被申请人方缺席(含未答辩和未到庭)的案件事实,不存在双方确认的情况,故裁决书对案件事实可对申请人单方提出的证据材料及其内容进行叙述方式陈述。对双方的质证意见的记载应该对应准确、表述完整。案件事实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特殊情况需由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裁决书应陈述仲裁庭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的原因、过程、结果等情况以及证据材料的内容(对仲裁庭不能调查或收集到的事实和证据应加以说明)。当事人请求由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而仲裁庭认为不应或不能由其调查或收集的,须陈述未接受请求及其理由等情况。对证据材料中的相关内容应加以客观叙述,必要时引用原文。在此,仲裁庭只需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情况客观叙述各自的主张、客观叙述证据材料内容,而暂不阐述仲裁庭的认定意见或结论。但对当事人虽有主张但未举证或证据材料中没有印证当事人主张等情形需在此加以客观地说明。对案件中涉及的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文件及其内容应作为证据叙述而不作为法律适用。对与本案相关或有联系的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也应作为证据叙述。审理中如果涉及到仲裁庭对举证责任的特别分配,也应有明确载明。 写法上可以另起一段简要写明当事人举证、质证的一般情况,表述为:“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经被申请人当庭质证”,以列举式将质证的证据一一列明。再写被申请人举证、质证的情况。 (3)审计、鉴定的叙述 案件中发生评估、审计、鉴定以及咨询等需要仲裁委员会以外的专业性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性报告、意见、结论作为案件证据的,应叙述有关情况和上述专业性报告、意见的内容,包括评估、审计、鉴定以及咨询发生的原因(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庭决定)、上述专业机构及对其的委托(当事人共同指定或者仲裁庭指定)、委托及作出报告或结论的时间,更应包括评估、审计、鉴定或咨询的意见、结论、主要内容以及数据。当事人对上述意见、结论等的质证意见也应加以引述。 (4)变更情况的叙述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状况发生变更且与案件有关的,应叙述变更的情况,包括变更事项、变更时间、变更登记与否等事实。 7.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或部分事实存在争议时,裁决书应在此作出认定结论。对争议的情况是否发生、如何发生、结果等方面,仲裁庭首先应在此对“案情”中叙述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证据规则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上进行分析判断。对上述证据材料是否采信、采信多少作出判断后,根据证据材料的采信情况对当事人的主张作出是否接受或是否成立的结论。对当事人主张而未举证的或认为所举证据与主张不符或无关的,表示不接受其主张并说明理由;对当事人各方提出不同证据材料而有不同主张的,需阐明仲裁庭对证据材料的真伪或可采信度的判定并以此为由表示对当事人主张接受与否。 对与案件相关或有联系的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可认定为可采信证据作为判定事实的根据。 案件中发生评估、审计、鉴定以及咨询的,仲裁庭应对评估、审计、鉴定以及咨询的意见、报告、结论表示是否接受及是否据其对有关事实作出判断。 对仲裁庭收集的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及鉴定结论等,要写明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认定的理由。 仲裁庭认为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和证据,无论能否判断其真实性,在裁决书中应不予认定。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争议的有关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陈述或辩驳意见,对方当事人承认属实的,裁决书可直接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无须认证。 (三)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意见部分主要叙述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展开说理和逻辑判断,明确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过程。该部分是作出裁决的依据,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体现仲裁员专业水准和公平价值理念。 仲裁庭意见一般包括对案情中有争议的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归属、案件纠纷解决的结论等方面的内容。 1.法律适用 在对有争议事实作出上述判定后或案件中在事实方面无争议,仲裁庭应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法律及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案件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作出结论,即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具备合同或法律依据、能否被接受、能被接受多少、对方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少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或怎样承担责任、以及提出仲裁(反)请求方是否也有责任等。在一般案件中,仲裁庭应正面阐述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应履行合同等。 在阐述案件裁决依据时,应援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可以参照有关司法解释,援引上述法律规定时,应引述相关法条原文。涉外案件要表述法律适用依据。对案件争议问题尚无相关法律依据的,仲裁庭应说明该情况并阐明能否接受当事人的主张或请求。对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某种商业惯例而该惯例与法律或其原则不抵触的,可适用并在裁决中援引该惯例。 当事人约定适用某种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或惯例并提交其共同确认的法律或惯例时,也可适用并援引于裁决书中。 2.对仲裁请求的表态 对当事人的仲裁(反)请求应逐项表态,即是否支持等。对当事人承担责任需以数字、金额表示的,应陈明其具体明确的数字、金额;当事人以某种行为承担责任的,应陈明其行为方式、时间、地点等因素。对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在仲裁协议以外、涉及案外人的请求,应在裁决书中作出对之“不予裁决”“不能作出裁决”的表述并可告知另循途径解决而不宜简单地表示不予支持。 3.对当事人主张的回应 在仲裁庭意见中,除应对仲裁请求逐项表态外,还应对当事人各方在申请书、答辩书、开庭中、代理意见等各种符合仲裁程序的载体、场合及时间内提出的主张、请求(含变更仲裁请求和反请求)、意见、异议有所回复,即其是否成立,对其是否接受、采纳;仲裁庭还应对上述表态阐述理由或依据。但当事人的某项请求或主张若以另外的主张或请求为基础或依据,而仲裁庭对其另外的主张或请求已表示不接受、不成立并阐述理由的(如申请人主张对方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并提供违约金计算依据,而仲裁庭认定对方未违约),可不必再对上述请求或主张阐明是否接受的意见(如不必再对违约金及其计算依据的主张表示是否成立或接受)。对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主张、意见等,应阐明仲裁庭不予考虑并说明理由。 4.合同的效力 案件中如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即当事人就效力提出主张、请求或仲裁庭认为存在效力问题时,裁决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在仲裁庭意见中应严格区分合同的有效与生效、无效与未生效、无效与可撤销或可变更、无效与失效等情况,不应混淆上述情况的区别。 若当事人对涉案合同的命名、定性与合同内容或法律规定不符的(如合同名为“租赁合同”,但实际内容却是标的物的买卖),裁决书应指出合同的本质。 5.对仲裁请求支持 对仲裁请求(反请求)的支持,不能超出请求的范围和幅度。败诉方应承担的责任,不能在请求事项以外,如申请人只要求支付货款本金而未要求违约金,则不能裁决对方支付违约金;败诉方应支付对方的金额不能超出对方请求的数额,即使申请人要求支付的金额有计算错误或低于其应得金额。对涉及涉案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方权利义务的请求,无论在合同中有无约定,均不能作出裁决。 但对申请人或反请求申请人未就涉案合同效力(含无效、未生效、失效等)提出请求且其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基于有效或生效提出的,而对方答辩主张或仲裁庭认为涉案合同存在效力问题的,则在裁决书中应对合同效力作出相应的结论,并依此作出裁决。 6.复数当事人的责任承担 对应承担责任方有二人以上且依约或依法应承担不同责任的,应分别阐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将二人的责任混同。 7.费用的承担 在“仲裁庭意见”的最后,应对仲裁费的承担作出陈述。原则上,仲裁费按当事人胜诉败诉比例确定各方承担比例,但也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加以调整。各方均承担仲裁费的,应明确具体数额。当事人就律师费等办案开支提出有关请求的,在“仲裁庭意见”中还应明确表示对之是否支持和支持幅度并阐明理由。在发生审计、评估、鉴定以及咨询的案件中,还应对有关的费用承担情况作出结论。上述律师费、审计等费用的承担结论应在仲裁费承担结论前陈述。 (四)裁决 裁决书正文的最后是“裁决”,该部分是案件的最终结果表述,故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裁决结果必须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作出,确定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履行的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如有给付事项,应写明由谁给付,给付对象,给付的标的,给付数额,给付的时间和具体方式,逾期给付应承担的责任。 1.裁决的事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项来写,最后应写明当事人对仲裁费用等的负担。 2.申请人胜诉的,应首先裁决对方支付具体数额的款项或实施某种行为。应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还应裁决其数额或计算比率、计算起止时间及其计算依据(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合同约定比率等)。违约金或利息一般应与本金数额分开表述,但可写明最后合计数额。 3.申请人败诉的,可表述为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4.申请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可先按上述申请人胜诉裁决的要求对获得支持的请求裁决,而后另外列项作出驳回裁决。可表述为驳回××公司第×、×、……项仲裁请求或驳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如获支持和驳回的请求处于同一项请求中,也可表述为驳回××公司关于××……的仲裁请求。 5.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涉及案外人等不应由仲裁庭裁决的请求,原则上不宜在“裁决”部分作出“驳回”之类的表述,在“仲裁庭意见”中作出相应的不予裁决或不能裁决之类的表述即可(参见有关仲裁庭意见的撰写)。 对上述请求若在“裁决”中作出“驳回”,则有使当事人丧失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其权利的可能。但若当事人全部仲裁请求或主要仲裁请求(不计仲裁费、律师费等请求)属于上述请求而必须对之作出裁决的,可表述为“驳回××公司的仲裁申请”。 6.被申请人有二人以上且各自承担不同责任的,应分别列项对各自责任作出裁决。 7.在反请求案件中,应对双方各自的仲裁请求分别裁决,具体表述方式参见上述关于申请人胜诉和败诉的表述。 8.涉及审计、评估、鉴定、咨询等费用承担的,宜单独列项作出裁决。由当事人分担上述费用的,在裁决列明各自承担数额;已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的,还应裁决对方应付该方的数额。 9.一般情况下,最后一项裁决应为仲裁费的承担问题。法院财产/证据保全的费用应列于此项,在此项中应首先写明案件仲裁费的总额(以结案时当事人交纳数额为准,反请求案件合并计算总金额),而后明确表述由哪一方承担或各方承担的具体数额(不应只陈明比例)。最后写明预交方的对方向预交方支付的数额并写明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本委不再退回。反请求案件中当事人各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且应分担仲裁费的,由一方支付其应承担额与其预交额的差额给对方。 10.某被申请人对其他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对其作出的连带责任的裁决应单独列项并置于仲裁费裁决之前。对仲裁费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可单独表述。 11.案件中上述各项费用可在裁决时计算出明确具体总额的,可单独列段写明其一方应付对方的总额。 12.在所有裁决之后,可另列一段对裁决的履行时间作出表述(参见裁决书格式)。可根据当事人所在地、履行义务内容等因素确定时间长短。如履行人在外埠或境外的、履行金额较大或履行行为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履行时间。 13.裁决书正文最后一段(末段)应写明裁决的终局性和生效时间(参见裁决书格式)。 四、尾部 (一)仲裁员签名 裁决书应当由参加仲裁案件的仲裁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签名。合议庭的首席仲裁员,不论其职务,均署名为“首席仲裁员”;合议庭其他成员,均署名为“仲裁员”。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署名为“仲裁员”。仲裁庭组成人员应按照“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或“仲裁员”(简易程序案件)的顺序分行署名,并在相应署名栏内横向排列楷书或行楷亲笔签名。办案秘书直接署名为“秘书×××”。 (二)日期和印章 在尾部末段落款处为裁决书的成文时间和仲裁委员会印章。成文日期为案件的裁决日期,该日期应避免定在法定节假日,其中的数字应以中文小写数字表述,如“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一般裁决日期与裁决书能实际送达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等裁决履行人的时间间隔不宜过长,该间隔尤其不能超过裁决履行期限。 仲裁委员会印章加盖于裁决日期上。在尾部毋需打印仲裁委员会名称。另起一行署名为“秘书×××”。 五、其他 (一)不写明争议 当事人协议在裁决书中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二)和解协议 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的,裁决书须写明一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全部仲裁程序事项及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可以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裁决的内容不能与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任何抵触。 (三)部分裁决 部分裁决可参照上述制作规范。应注明“本裁决书为中间(部分)裁决。” (四)补正裁决 补正裁决在首部应写明“裁决书(补正)”字样,并在尾部写明“本补正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章 调解书的制作
一、调解书结构 (一)调解书在总体结构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二)当事人就案件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的内容可较裁决书简单,但在程序陈述方面不应从简,应基本按裁决书关于程序陈述的规范撰写。 (三)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也适用本章规定。 二、首部 (一)调解书的首部应包括调解书的发文标识、发文字号、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二)除其中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同外,调解书的发文标识和发文字号中其他要素及其撰写要求与裁决书相同。即调解书发文标识为“淄博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发文字号如“﹝2016﹞淄仲裁字第×××号”。 (三)调解书的当事人基本状况的撰写要求与裁决书相同。 三、正文 (一)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陈述、案情、调解内容。 (二)调解书的程序陈述应基本按裁决书的程序陈述要求撰写,但应叙述当事人调解的过程。调解案件有仲裁庭主持下调解和当事人自行和解等情况,陈述中应说明属于哪种情况。另外,通过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对此应说明书面审理的原因(一般多为当事人要求)。 (三)调解书正文部分有关案情的内容可简单叙述,只需叙述当事人间发生纠纷的基本情况。然后按仲裁申请书原意列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反请求的,还应列明反请求,不可省略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若当事人要求对案情作详细陈述,应尊重当事人意愿,按裁决书对案情的基本规范或当事人的要求叙述案情,包括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陈述、答辩、主张以及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等。 (四)在案件纠纷及仲裁请求叙述后,应叙述当事人调解的过程。在此部分叙述中应说明调解是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或是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协商的基本过程、调解协议的签订时间和场合(庭前、当庭或庭后)。 (五)调解书正文最后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仲裁庭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和调解书的生效情况。调解书应按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的原意陈述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内容(对调解协议原文中甲方、乙方等称谓应调整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该部分内容中不应遗漏仲裁费的负担情况。调解协议内容陈述后,仲裁庭应对之表示接受并说明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最后,在调解书正文末段应说明调解书的生效条件,即“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达成调(和)解协议但要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的,应尊重其要求并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案件的裁决书制作规范基本与上述调解书的规范相同,但应说明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发文机构标识和发文字号应按裁决书的相应要求撰写,即“淄博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3﹞淄仲裁字第×××号”。调解案件裁决书最后应将当事人的调解内容以仲裁庭裁决的形式陈述,但之前仲裁庭需对调解协议表态并声明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作出裁决,即“仲裁庭接受当事人达成的调(和)解协议并根据该协议作出如下裁决:(以下引述调解或和解协议条款)。”最后,关于调解案件的裁决书生效条件应与无调解结案的裁决书相同,即“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调(和)解协议的内容不能存在违背公序良俗、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方利益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调(和)解协议仲裁庭不能确认有效;调(和)解协议的内容应该属于仲裁主管范围、具有可执行性,不可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对于超出仲裁范围的,仲裁庭要向当事人释明,从协议内容中剔除;调(和)解协议不够严密,只含当事人部分仲裁请求的处分内容,仲裁庭要向当事人释明,提醒当事人写明“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别无争议”;涉及资产处分的,调(和)解协议表述上仲裁庭可要求当事人加上申请人对权利的瑕疵担保的责任,如“案外人对标的物权利异议由申请人XX承担责任”。 四、尾部 调解书的尾部,包括仲裁员的署名、调解书的成文时间(即调解书制作日期)、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和办案秘书署名。该部分按裁决书的相应规范制作。
第四章 决定书的制作
一、决定书范围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可制作非结案决定书,撤回仲裁申请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制作结案决定书。 二、决定书结构 决定书在总体结构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决定书的制作参照裁决书的制作。 非结案决定书。非结案决定书的制作参照决定书,但案号采用﹝2016﹞淄仲中决字第××号的形式。 三、决定书(结案)正文 结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情况、经过的仲裁程序等要素。 写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意思表示和本会或仲裁庭对撤回仲裁申请审查的结果。如:“年 月 日,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称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本案仲裁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符合《仲裁规则》第X条的规定,仲裁庭决定如下:(一)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二)本案仲裁费 元,由申请人承担。” 最后应写明决定书产生的法律效力如:“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尾部 组成仲裁庭的,决定书的尾部包括仲裁员的署名、决定书的成文时间、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和办案秘书署名;未组成仲裁庭的,决定书的尾部包括决定书的成文时间、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和办案秘书署名。该部分按裁决书的相应规范制作。
第五章 技术性规范
一、语言文字 (一)准确辨析词义,通篇无赘语病句。 1.遣词用句严谨,不生歧义。特别要注意区别同义词、近义词在含义和用法上的细微差别,认真辨析词义,寻求到最确切的词语。比如审问、讯问、询问、发问都有“问”的意思,但在使用中,由于提问人和被提问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而有着严格的区别。有些词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词语,使用时必须精心辨析,把词义搞准确。 2.在选用词语时客观持中,褒贬适度。裁决书在陈述和分析过程中应使用中性、客观的文句和语气,不使用形容词,不能淡化或夸张涉案情节; 误用了带有褒贬色彩的词语,则必将产生不良的影响,裁决书应无倾向性和带感情色彩的语言,也不追求词藻华丽和修饰效果;比如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瞎子”“聋子”“傻子”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3.裁决语言简炼精确,通篇无赘语病句。在叙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时,用字谨慎,表述简明到位,应完整反映当事人的意见,无断章取义之嫌;在质证认证、查明事实及分析法律适用时,应言简意赅,用词精当;遣词用句应清晰准确,叙述全面客观,给阅读者留下严肃持中、清新悦目的深刻印象。 (二)用语规范,力避俚语方言、攻击性语言。 书面语规范、词义单一、庄重; 口头语属于方言土语,不规范,容易产生歧解,用在公文中显得不庄重。规范的书面语不仅概念准确、表意庄重,而且比口语更为精练。选择规范的词语,是由法律文书的文体性质决定的,比一般公文更需严肃、庄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称谓“老公”“老婆”“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等,法律条文中却没有使用这样的称谓,而是用“丈夫”“妻子”“父亲”“母亲”“祖父”“祖母”,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尽可能地与法律条文保持一致,法律条文中没有的,要尽可能地使用规范性用语,如“丈母娘”“姑爷”等属非规范性用语,应当使用“岳母”“女婿”。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律文书中绝对不能用口语,正文中有时要用引语说明问题,如实录引语就可能出现口语。仲裁文书在必要的情况下引用口语原话,往往能增强真实感。 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教育性要求语言中不能出现攻击性语言。如果法律文书中充满着污言秽语,不但影响仲裁机构与人民群众的思想交流,而且会降低仲裁机构在群众中的威信,破坏仲裁公信力,也是对祖国语言文字的亵渎。 (三)正确选用法律术语,准确表达法律概念。 法律术语最能集中体现不同内涵的法律概念,最能显示法律文书语体特征。正确选用法律术语则能准确地表达法律规范的含义,有效地执行法律,为保证法律术语的准确运用,应注意以下三点: 1.严格区分法律术语的概念界限,避免相混误用。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定金”“订金”;“证人”“人证”等。这些相近的法律术语最易混淆必须弄清其各自的特定内涵,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条文精确选用,才能准确地表述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2.忌以日常用语取代法律术语。在法律文书中能用法律术语表达的概念,就不应换作日常用语。如对货币,应使用人民币、美元、港元、欧元等称谓,避免使用美金、港纸、欧罗等俗称;应使用购房、交付、入住、给付、拖欠等用语而勿用“买(交)楼”“入伙”“欠钱”等行业用语或俗语。叙述涉案合同及其内容或当事人协商行为等,应采用“约定”之类能反映协议特征的词汇表述,不宜采用“规定”之类的词汇。这是因为法律术语具有解释的单一性,而日常用语有的可作多种解释,容易产生歧义。有的法律术语,表面看来与日常用语完全相同,实际上却已另具新意。如“告诉”一词,作为法律术语,其含义通常与履行告知义务有关,和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 3.不可生造法律术语。法律术语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规范化,生造法律术语不能被人准确理解,就会影响法律文书的交际功能和法律效力。如 “分割夫妻共产” “……提不出任何理据”, “共产”“理据”一词就是将“共同财产”“理由和根据” 生硬编造出的新词。 (四)恰当使用文言词语。文言词语具有简练、深刻、内涵丰富及语音铿锵有力的特点。在法律文书语言中,根据表达的需要,结合特定的语言环境,恰当使用文言词语,可使语言形式简洁、含义丰富显得更庄重、练达。“筹措”“以期息讼”“故”“且”“之”“其”“尔后”“未遂”等一些文言词语在法律文书中时常出现。但应该注意的是,古奥陈旧、难以理解的文言词语及同社会主义法制与道德相去甚远的一些恭词、谦词及称呼则必须忌用。例如,旧时常用“犬子” “令爱” “令尊” “鄙职” “拙荆”等词,用在今天的法律文书中实属不当。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文言词语,一定要适度、恰到好处,切忌误用和滥用。 (五)合理使用模糊词语。 模糊语言即语义不分明、不明确但并非含糊不清的词语。以汉语的词汇为例,副词大都具有模糊的特性。如“极、很、最、十分、立刻、肆意、公然”等,它们并无确定的外延,而形容词“大、小、长、短、高、矮”等,名词“青年、老年、中年”等也都没有清晰的界限。此外,法律文书中有一些常有词语,其含义也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如“罪大恶极、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等,难以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来。法律文书语言准确性的特征并不完全排斥模糊词语的使用,因为有时候采用模糊语言所产生的表达效果还会优于使用明确语言所产生的表达效果。但是,在法律文书语言中,宜用与不宜用模糊词语,都是有条件的。 1.可以使用模糊词语的几种情形: (1)概述当事人争执焦点(包括仲裁理由和答辩理由)等需要使用模糊词语。达到了言简意赅的效果。 (2)法律文书的理由部分需使用模糊词语。法律文书中的理由部分是针对事实进行分析、论证,以概括总结出案件的性质以及危害程度,因此必然要借助于模糊词语。既防止了与事实部分的重复,又收到了简练的修辞效果。 (3)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需要保密的内容的表述应当使用模糊词语。 2.不能使用模糊词语的几种情形: (1)表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能使用模糊词语。 (2)表述法律行为主观方面不能使用模糊词语。对法律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必须予以确切而具体的表述,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得含糊其辞。 (3)表述有关案件性质的行为及其方式、方法(手段)、结果等情节不能使用模糊词语。 (4)表述所依据的法律不能使用模糊词语。法律有条、款、项之分,处理案件引用法律要具体到外延最小。 (六)语言和文字 本会仲裁文书以中文为正式语言。 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对使用的语言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仲裁文书使用简体汉字不能使用繁体字和简化字。 二、数字 (一)汉字数字 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数字: 1.仲裁文书主文中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2.仲裁文书主文的序号。裁决、决定、调解和通知主文仅为一项的不用序号。 3.仲裁文书尾部落款时间。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4.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和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二、双方、一两个小时”等。 5.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七八十种”等。 6.用“几”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如“十几天、几十年”等。 (二)阿拉伯数字 1、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仲裁文书编号中的数字。如“﹝2013﹞淄仲裁字第11号”; (2)住所地、门牌号码; (3)除仲裁文书尾部落款之外的时间; (4)正文部分的金额、数量。 2.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同类别同形式”原则来选择数字的书写形式。不可在前文写“十万元”“10万元”在后文写成“100000元”。 (2)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 (3)年份不能简写。如不能将“2013年”简写成“13年”。 (4)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可采用浪纹式连接号“~”或一字线连接号“—”。前后两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时,在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前一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如果省略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会造成歧义,则不应省略。 示例:“-36~-8℃”“400-4296页”“100-150kg” “12500~20000元”“9亿~16亿” “13万元~17万元”“15%~30%” (5)四位以上的整数或小数,可采用国际通行的两种三位分节法,四位以内的整数可以不分节。 ——第一种方式:千分撇 整数部分每三位一组,以“,”分节。小数部分不分节,千分撇通常英文状态下“,”。 示例:624,000 92,300,000 19,351.23576 1258 ——第二种方式:千分空 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汉字的位置。 示例:55 235 367.346 23 (三)计量单位 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的规定使用。计量单位的名称,一般只用于叙述性的文字中,单位的符号则在公式、数据表、曲线图和产品铭牌等需要简单明了表示的地方使用,也可用于叙述性文字中。在表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均指单位的中文正式名称。单位的中文正式名称分全称和简称两种; (2)法定计量单位的符号可用国际通用纯字母表示,也可用中文符号表示; (3)单位的中文名称和中文符号不应混用; (4)单位的国际符号和中文符号也不应混用; (5)行文中一般采用中文正式名称,不使用英文简写或单位符号。如长度计量单位应使用厘米、米等,不使用cm、m。单位名称与符号的使用场合。 2、对于案件中一些特殊的且由当事人按惯例约定的计量单位仍可使用。 (四)序号 数字序号应按照以下顺序使用: 1.汉字数字,如“一、……二、……三、……”; 2.带括号的汉字数字,如“(一)……(二)……(三)……”; 3.阿拉伯数字,如“1.……2.……3.……”,数字后勿加“、”或“,”等中文标点; 4.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如“(1)……(2)……(3)……”; 5.原则上文中最低层次一个序号下所含文字不超过一个自然段。正文中各点文字较短而毋需使用句号且各点联系较紧的,各点后使用分号“;”(最后一点用句号),勿在一点内使用句号而该点尾使用分号。 (五)其他数字用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执行。 三、标点符号 1.案号的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2.仲裁参与人自然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中各项之间的停顿,应使用逗号;数层意思之间的停顿,应使用分号。 3.“申请人仲裁请求称”“被申请人辩称”“经审理查明”“仲裁庭认为”等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 4.“裁决如下”“决定如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等词语之后,应使用冒号。 5.裁决项用不带括号的数字序号,不带括号的数字序号与后文之间用顿号联接,带括号的序号与文字之间不用顿号。 6.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应当使用书名号。在仲裁文书中第一次引用应使用全名,以后如需再次或多次引用,应在第一次引用全名后以括号注明以下简称的简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7.正文中涉及涉案合同或其他有关合同、协议名称的,一般不必对名称加书名号《》;如需强调特定的合同或协议,可对其名称加注引号“”。正文中需原文引用当事人陈述、证据材料或其中相应口语、俗称措辞的,可按原文引用,但需加注引号“”或加以必要的注释。 8.除本规范有明确要求外,其他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GB/T15834—2011标点符号基本用法节选。 四、引用规范 (一)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裁决依据必须用全称。 (二)引用法律条文的顺序为: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的,实体法在先、程序法在后;既有基本法又有特别法的,基本法在先,特别法在后。值得注意的是,裁决书不能引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般不直接引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三)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四)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五)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款、项、目有序号的,序号应按以下要求书写: 1.条、款、项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项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加括号;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2.条独立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 3.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4.目的数字的书写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 (六)引用公文应先用书名号引标题,后用圆括号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译文。 五、排版 (一)首部排版 1.裁决书、调解书或决定书首页顶端打印“淄博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淄博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或“淄博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上述文书名称的文字应分两行居中排列,字体为方正小标宋简体,行距为默认值,其中“淄博仲裁委员会”用二号字,字与字中间应保留二分之一汉字的空格;“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用一号字,“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三字中间应保留一个汉字的空格。 2.发文字号字体为仿宋,三号字,右对齐案号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排列,发文字号所在行与上面的裁决书(调解书或决定书)之间的段落间距设置为1行。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栏与发文字号之间一般空一行。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栏的称谓中各字之间避免空格(如“住 所”)。每栏首字左空二字空格,每栏单独列行(委托代理人有数人的,每人单独列行),一行不足列全部文字的,可列两行,但需保持各行内词汇的完整,次行首字与上行冒号后首字对齐。 (二)正文排版 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正文部分的文字统一用“仿宋”三号字。页面设置上仲裁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订口(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白边大于右白边,不留装订线边距;行距采用固定值距,设置值为28磅~32磅,两端对齐;正文的段前、段后间距设置为0行。 裁决书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的标题文字采用黑体三号字并左对齐。如同页标题下方不足打印一行正文文字,则标题移至下一页。 裁决书中的案情及仲裁庭意见部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称谓一律简称为××公司或×××;裁决部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律用全称,不用简称。第三人或证据名称等用简称的,要于首次出现时标注并贯通全文,但在裁决主文中原则上不用简称。调解书、决定书主文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称谓、第三人或证据名称同前述。 正文部分每个自然段首行行首左空二字空格,回行顶格(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的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用“word文档”程序时勿采用使段落各行行首文字自动空格排版程序。 由于调解书、调解案件的裁决书和决定书内容较之裁决书简单,正文部分可不加小标题。其他方面的排版与裁决书相同。 (三)尾部排版 1.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尾部的文字统一用“仿宋”三号字。仲裁员签字、裁决书或调解书成文日期和仲裁委员会印章以及部分正文应排版于同一页内,应避免上述几项内容处于不同页。为尽量降低法律文书被更改之可能性,应通过调整行距、字距使裁决书、调解书末页印有正文,避免采取“此页无正文”方法。 2.供仲裁员签名栏与正文末段“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法律效力。”或“本调解书自……生效。”之间保留空行并应分别标明“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或“仲裁员”(简易程序案件);上述“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该栏位于页右,两个“仲裁员”栏中三字间保留空格以与首席仲裁员栏左右对齐;三个仲裁员栏后保留空行以便于签名。 3.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可以适当调整行距、字距,不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栏每行应空三个汉字空格作为签名栏,签名栏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 4.裁决书、调解书或决定书成文日期以中文小写数字标识,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其中年份中的“〇”从“word文档”中“插入”栏“符号”中调取或从输入法中选取,勿以“零”英文大写字母O或以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混用,如“二零零六年” “二OO七年”“二00七年”。 5.在裁决书、调解书或决定书末尾落款处不署仲裁委员会名称,只需按上述要求标识成文日期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加盖印章采用下套方式(仅以印章下弧压在日期上)。 六、印制 仲裁文书采用以下印刷标准: (一)纸张标准,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毫米×297毫米。 (二)版心尺寸为:156毫米×225毫米,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 (三)如无特殊说明,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四)采用双面印刷; (五)仲裁文书正文两页以上的应编入页码,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页码套正,页码格式使用连字符。如“-1-”; (六)印品要字迹清楚、均匀。 七、用印 1.淄博仲裁委员会印章盖在成文日期居中位置。印章下弧骑年压月在成文时间上。印章底边缘及上下弧以不覆盖文字为限(即上不压仲裁员名字,下不压办案秘书名字)。 2.成文日期一般右空两字或右顶格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3.用印时应保持印章端正,印章不应歪斜、模糊。 4.仲裁文书两页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 5.“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应盖在成文日期与办案秘书名字之间空行的左边。 6.凡裁决书中出现误写、误算,仲裁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应补正,避免使用校对章。 八、装祯 (一)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正本若有两页以上的,应在左空处用订书机装订,页与页之间对齐四角成90度,不掉页。 (二)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如有附件,应与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一同装订并加盖有关印章。 九、附件说明 裁决内容、调解协议的内容中有时含有资产清单、图纸等附件作为其组成部分。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与仲裁文书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仲裁文书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第六章 附则
实施 本规范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淄博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写作规范》废止。
附件:1.GB/T15834—2011标点符号基本用法节选 2.裁决书格式 3.调解书格式 4.决定书格式
附件:1
GB/T15834—2011标点符号基本用法节选
一、几种标点符号的定义、形式和用法。 (一)句号 句末点号的一种,主要表示句子的陈述语气。 示例1:我不由地感到,这些普通劳动者也同样是很值得尊敬的。
(二)逗号 句内点号的一种,表示句子或语段内部的一般性停顿。 示例2~4是某些序次语(“第”字头、“其”字头及“首先”类序次语)之后的逗号用法。 示例2:为什么许多人都有长不大的感觉呢?原因有三:第一,父母总认为自己比孩子成熟;第二,父母总要以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孩子;第三,父母出于爱心而总不想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走弯路。 示例3:《玄秘塔碑》所以成为书法的范本,不外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其一,具有楷书点画、构体的典范性;其二,承上启下,成为唐楷的极致;其三,字如其人,爱人及字,柳公权高尚的书品、人品为后人所崇仰。 示例4:下面从三个方面讲讲语言的污染问题:首先,是特殊语言环境中的语言污染问题;其次,是滥用缩略语引起的语言污染问题;再次,是空话和废话引起的语言污染问题。 示例5指用顿号表示较长、较多或较复杂的并列成分之间的停顿时,最后一个成分前可用“以及(及)”进行连接,“以及(及)”之前应用逗号。 示例5:压力过大、工作时间过长、作息不规律,以及忽视营养均衡等,均会导致健康状况的下降。
(三)顿号 句内点号的一种,表示语段中并列词语之间或某些次语之后的停顿。 示例6~10表示的是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示例6:“日”“月”构成“明”字。 示例7:店里挂着“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等横幅。 示例8:《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示例9:李白的“白发三千丈”(《秋浦歌》)、“朝如青丝暮成雪”(《将进酒》)都是脍炙人口的诗句。 示例10:办公室里订有《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和《时代周刊》等报刊。 表示含有顺序关系的并列各项间的停顿,用顿号,不用逗号。示例11解释“对于”一词的用法,“人”“ 事物”“ 行为”之间有顺序关系(即人和人、人和事物、人和行为、事物和事物、事物和行为、行为和行为等六种对待关系),各项之间应用顿号。 示例11:﹝对于﹞表示人,事物,行为之间的相互对待关系。(误) ﹝对于﹞表示人、事物、行为之间的相互对待关系。(正) (四)分号 句内点号的一种,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分句之间的停顿,以及非并列关系的多重复句中第一层分句之间的停顿。 示例12~13表示的是复句内部并列关系的分句(尤其当分句内部还有逗号时)之间的停顿。 示例12:语言文字的学习,就理解方面说,是得到一种知识;就运用方面说,是养成一种习惯。 示例13:内容有分量,尽管文章短小,也是有分量的;内容没有分量,即使写得再长也没有用。 示例14~16表示非并列关系的多重复句中第一层分句(主要是选择、转折等关系)之间的停顿。 示例14:人还没看见,已经先听见歌声了;或者人已经转过山头望不见了,歌声还余音袅袅。 示例15:尽管人民革命的力量在开始时总是弱小的,所以总是受压的;但是由于革命的力量代表历史发展的方向,因此本质上又是不可战胜的。 示例16:不管一个人如何伟大,也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因此,个人的见解难免带有某种局限性。 示例17是用于分项列举的各项之间的分号用法。 示例17:特聘教授的岗位职责为:一、讲授本学科的主干基础课程;二、主持本学科的重大科研项目;三、领导本学科的学术队伍建设;四、带领本学科超越或保持世界先进水平。
(五)冒号 句内点号的一种,表示语段中提示下文或总结上文的停顿。 示例18是用在需要说明的词语之后,表示注释和说明的冒号用法。 示例18:(本市将举办首届大型书市。)主办单位:市文化局;承办单位:市图书进出口公司;时间:8月15日—20日;地点:市体育馆观众休息厅。
(六)引号 标号的一种,标示语段中直接引用的内容或需要特别指出的成分。 示例的是如果是写作、科研、辩论、谈话的主题,非特定作品的标题,应用引号。 示例19:今天一个以“地球·人口·资源·环境”为题的大型宣传活动在此间举行。 示例的是行文中表示引用的引号内外的标点用法。 当引文完整且独立使用,或虽不独立使用但带有问号或叹号时,引号内句末点号应保留,除此之外,引号内不用句末点号。当引文处于句子停顿处(包括句子末尾)且引号内末使用点号时,引号外应使用点号;当引文位于非停顿处或者引号内已使用句末点号时,引号外不用点号。 示例20:“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这句话,说明了文采的重要。 示例21:俗话说:“墙头一根草,风吹两边倒。”用这句话来形容此辈再恰当不过。 示例22是当引号中还需要使用引号时,外面一层用双引号,里面一层用单引号。 示例22:他问:“老师,‘七月流火’是什么意思?”
(七)括号 标号的一种,标示语段中的注释内容、补充说明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语句。 示例23标示注释内容或补充说明的括号用法。 示例23:我校拥有特级教育(含已退休的)17人。 示例24~25标示序次语的括号用法。 示例24:语言有三个要素:(1)声音;(2)结构;(3)意义。 示例25:思想有三个条件:(一)事理;(二)心理;(三)伦理。 示例26标示引语出处的括号用法。 示例26:他说得好:“未画之前,不立一格;既画之后,不留一格。”(《板桥集·题画》) 示例27标示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份时,可用六角括号。 示例27:国发﹝2011﹞3号文件
(八)连接号 标号的一种,标示某些相关联成分之间的连接。 示例28~30标示连接号码,包括门牌号码、电话号码,以及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月日等均用短橫线连接号。 示例28:安宁里东路26号院3-2-11室 示例29:联系电话:010-88842603 示例30:2010-03-02 连接号用法补充规则 浪纹线连接号用于标示数值范围时,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前一数值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 示例31:5公斤~100公斤(正) 5~100公斤(正)
(九)间隔号 标号的一种,标示某些相关联成分之间的分界。 示例32:《淮南子·本经训》 示例33:《沁园春·雪》 示例34:《天净沙·秋思》 以月、日为标志的事件或节日,用汉字数字表示时,只在一、十一和十二月后用间隔号;当直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月、日之间均用间隔号(半角字符)。下面为用法示例: 示例35:“九一八”事变 “五四”运动 示例36:“一·二八”事变 “一二·九”运动 示例37:“3·15”消费者权益日 “9·11”恐怖袭击事件
(十)书名号 标号的一种,标示语段中出现的书籍、文件、报纸、杂志、文章等各种作品的名称。 示例38标示书名、卷名、篇名、刊物名、报纸名、文件名等书名号的用法。 示例38:我读了《念青唐古接山脉纪行》一文(以下简称《念》),收获很大。 示例39表示的是当书名号中还需要书名号时,里面一层用单书名号,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 示例39:《教育部关于提请审议<高等教育自学考核试行办法>的报告》 不能视为作品的课程、课题、奖品奖状、商标、证明、组织机构、会议、活动等名称,不应用书名号。下面为书名号误用的示例: 示例40:本市将向70岁以上(含70岁)老年人颁发《敬老证》。(此处《敬老证》的书名号属误用,应取消) 书名有时带有括注。如果括注是书名、篇名等的一部分,应放在书名号之内,反之则应放在书名号之外。 示例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示例42:《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草案)》 示例43:《人民日报》(海外版)
二、标点符号的位置和书写形式。 横行文稿标点符号的位置和书写形式: 1.句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均置于相应文字之后,占一个字位置,居左下,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2.问号、叹号均置于相应文字之后,占一个字位置,居左,不出现在一行之首。两个问号(或叹号)叠用时,占一个字位置;三个问号(或叹号)叠用时,占两个字位置;问号和叹号连用时,占一个字位置。 3.引号、括号、书名号中的两部分标在相应项目的两端,各占一个字位置。其中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附件:2
淄 博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书
﹝2017﹞淄仲裁字第××号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市××区××路××号××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该公司员工。 ××,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县××镇××路××号。 法定代理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所,系被申请人之父亲(母亲)。 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系被申请人之××(亲友关系等)。 (引言) 淄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合同纠纷(案由)的仲裁申请。 根据《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条、第××条(公告送达的还应写明第××条)的规定,本委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公告送达的,应写明何时在何报刊登公告及公告送达内容)。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委提交了书面答辩(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的,写明没有提交)。本委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答辩书副本。 (如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的)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反请求,(如逾期提出的,写“根据《仲裁规则》第××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本委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反请求申请书副本,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委提交(或未提交)书面答辩。根据《仲裁规则》第××条及第××条的规定,本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裁决。 (如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年××月××日被申请人向本委(或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根据《仲裁规则》第××条的规定,本案仲裁程序中止。本委(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淄仲裁字第××号决定书或﹝××﹞××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本案仲裁程序于××年××月××日起恢复(若是仲裁庭做出决定的,则从仲裁庭做出决定之日起算;若是法院做出裁定的,则从知道法院裁定书之日起算)。(如出现其他仲裁程序中止、中断情形的,应写明中止、中断事由,及起止时间)。 (案件适用程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或根据《仲裁规则》第××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或根据《仲裁规则》第××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涉外仲裁特别程序) (仲裁庭组成)在本委《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申请人选定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或双方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庭于××年××月××日成立。 (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双方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二条、《仲裁规则》第××条(简易程序案件为《仲裁规则》××条,涉外仲裁程序案件为《仲裁规则》第××条)的规定,本委主任指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年××月××日由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和仲裁员×××、×××组成本案仲裁庭。本委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书。 (如有重新组庭情形的)××年××月××日,原仲裁庭组成成员×××仲裁员向本委申请回避(或××年××月××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要求×××仲裁员回避的申请),本委主任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规则》第××条的规定,于××年××月××日作出﹝××﹞淄仲裁字第××号决定书,同意×××仲裁员回避(如有其他仲裁员替换情形的,应写明具体事由)。根据《仲裁规则》第××条的规定,当事人重新选定(或本委主任重新指定)×××为仲裁员,××年××月××日,由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重新组成本案仲裁庭。本委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书。 (如有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委提出财产/证据保全申请。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国内案件的证据保全为《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国际案件的证据保全为《仲裁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委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只有当此保全程序已经全部走完且法院已经作出了裁定书的情况下才写这个程序,否则不用写。) (开庭审理的)仲裁庭于××年××月××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或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多次开庭的,应分别叙述每次开庭时间,到庭当事人有变动的,要说明)。 (缺席审理的)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书面审理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合并审理的)根据《仲裁规则》第××条的规定,由于本案和﹝××﹞淄仲裁字第×××号等××个案件的被申请人相同,且案件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经询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对该批案进行合并审理,分案裁决。 (有需要进行评估、鉴定情况的)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申请(或经仲裁庭合议),仲裁庭认为需要对本案所涉的×××事项/问题进行专门性鉴定。×××事务所于××年××月××日接受本委委托,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并于××年××月×× 日作出终审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已于××年××月××日送交双方当事人。 (有需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仲裁庭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结案,根据《仲裁规则》第××条(简易程序案件为《仲裁规则》第××条,国际仲裁程序案件为《仲裁规则》第××条,金融仲裁程序案件为《仲裁规则》第××条)的规定,仲裁庭向本委主任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委主任经审查,批准本案审理期延长至××年××月××日。 (先行裁决的)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关于×××的事实已经清楚,仲裁庭决定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有部分先行裁决的)本案争议部分事实已经清楚,依照《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仲裁庭于××年××月××日以﹝××﹞(××)淄仲裁字第×××号裁决书对本案×××事项作出先行裁决(写明裁决主文)。 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决。 案情 申请人称: (引用仲裁申请书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未答辩) 一、……;二、……;三、……;(引用答辩书的陈述,如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且分别答辩的,应分别引述)。 被申请人要求……。 (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对方提出仲裁反请求的:) 被申请人在其仲裁反请求书中称: (引用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的陈述) 被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反请求:一、申请人……;二、申请人……;三、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未答辩) 一、……;二、……;三、……; (如当事人仲裁请求有所变更,应如实引用变更前后的仲裁请求)。 (如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答辩书之外另外提交代理词等书面意见且内容有异于上述文书的,可补充引述)。 上述这部分内容应当忠于当事人的原意,但对有些用语不当、标点符号运用不当、陈述没有逻辑以及篇幅较长的仲裁申请书和答辩意见,在保留当事人原意的基础上,应进行适当修正和整理。 (举证与质证) 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情况。写作原则是:对于证据异议较少的案件,可用先列出一方的全部证据,再统一写明质证意见的写法。对于证据异议较多或较为复杂的案件,可用证据与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一一对应的写法,即列一个证据,写一个质证意见,依此类推。对于缺席的案件,应加上仲裁庭认证部分,可这样表述“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也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申请人当庭出示了上述××份证据的原件,与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一致,仲裁庭采信上述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的,可这样表述“申请人提交了证据××的复印件,仲裁庭仅作参考”或“申请人提交了证据××的复印件,该证据与证据××能相互印证,仲裁庭采信该证据”。 (争议焦点) 这部分内容为仲裁庭在庭审举证与质证后,围绕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根据质证和答辩情况归纳出的案件争议焦点。写法上,可以分列(一)、(二)、(三)……项,每项应写明双方对争议焦 点所持的意见。但这部分内容可不作为裁决书的单独部分。如争议焦点较多的,可单列。如争议焦点较少的,不要单列,可以放在“仲裁庭意见”部分写明并加以论述。 事实认定(仲裁庭查明的内容) 这部分内容为: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包括双方确认的事实及双方存在争议仲裁庭根据庭审调查的各项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对于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写明仲裁庭是根据双方确认的什么证据得出的事实,或者是一方虽未举证,但双方予以确认的事实。这部分内容应以事实的发生顺序为主线,以对事实的客观描述为主,写作上采用叙述的方式。 仲裁庭意见 这部分内容为:仲裁庭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运用法律和法理,阐明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事项支持与否的意见。仲裁庭意见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不予支持的,可写“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不予支持。”在引用法律条款或合同约定时,应写明法律条款或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 裁 决 这部分内容为裁决主文,是仲裁庭对案件实体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写作上,在裁决主文前可写“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裁决主文部分,应以大写的一、二、三数字逐项表述。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申请人胜诉的: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人民币(港元、美元) ×,×××,×××元(履行某种义务); 二、被申请人……。 三、…。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由申请人承担××,×××元、被申请人承担××,×××元); 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本委不再退回,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元。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申请人败诉的: 一、驳回申请人的(第×、×、×项)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人民币(港元、美元) ×,×××,×××元(履行某种义务)。 二、驳回申请人的第×、×、×项/关于×××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由申请人承担××,×××元,被申请人承担××,×××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本委不再退回,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元。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 一、被申请人乙向申请人甲/申请人丙……。 二、被申请人乙……。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由被申请人乙承担×××元(由申请人甲承担××,×××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本委不再退回。被申请人乙径付申请人甲/申请人丙×××元。 ×、被申请人丁对上述裁决中被申请人乙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和反请求的: 一、仲裁本请求中乙向甲……; 二、仲裁反请求中甲向乙……; ×、驳回甲第×、×项的请求(关于××的请求); ×、驳回乙第×、×项的反请求(关于××的反请求);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其中本请求仲裁费元,由甲承担××,×××元、乙承担××,×××元;反请求仲裁费元,由甲承担××,×××元、乙承担××,×××元;乙径付甲××,×××元,甲、乙预交的仲裁费本委不再退回。 通常情况下,在裁决主文表述完毕之后,另起一段,可写“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或“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处理。” 裁决书最后表述:“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的日期应以加盖本委公章之日为裁决书作出的时间。涉外仲裁案件,考虑到执行问题,还应写明裁决地点。
(简易程序案件) 或(此页无正文) 仲 裁 员 ×××1234
二○一×年××月××日1234
秘 书 ×××1234 ————————————————————————— (普通程序案件) 或(此页无正文) 首席仲裁员 ×××1234
仲 裁 员 ×××1234
仲 裁 员 ×××1234
二○一×年××月××日1234
秘 书 ×××1234 附件:3
淄 博 仲 裁 委 员 会 调 解 书
﹝2017﹞淄仲裁字第××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市××区××路××号××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县××镇××路××号。 法定代理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所,系被申请人之父亲(母亲)。 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系被申请人之××(亲友关系等) 淄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于201×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就上述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 (普通程序案件)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仲裁员/申请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为首席仲裁员/双方没有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201×年×月×日,本案仲裁庭由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组成。 (简易程序案件)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选定×××为本案的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本案的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共同选定)201×年×月×日,本案仲裁庭成立,由×××任仲裁员。 201×年×月×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开庭中,申请人提出了其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双方当事人还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开庭中(后),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就本案纠纷的解决进行了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 (书面审理的案件)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决定),本案实行书面审理(在仲裁庭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就本案纠纷的解决进行了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就×××签订了××合同(协议);双方因××发生纠纷,申请人遂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开庭中及/或开庭后就本案纠纷的解决进行了(反复)协商。201×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并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原意引用调解协议条款): 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前……。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案别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1234
二○一七年××月××日1234
秘 书 ×××1234
(普通程序案件) 或(此页无正文)
首席仲裁员 × ×1234
仲 裁 员 ×××1234
仲 裁 员 ×××1234
二○一七年××月××日1234
秘 书 ×××1234
附件:4
淄 博 仲 裁 委 员 会 决 定 书
﹝2017﹞淄仲裁字第××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市××区××路××号××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县××镇××路××号。 法定代理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所,系被申请人之父亲(母亲)。 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系被申请人之××(亲友关系等) 淄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于2017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就上述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 (如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年××月××日被申请人向本委(或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根据《仲裁规则》第××条的规定,本案仲裁程序中止。本委(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淄仲裁字第××号决定书或(××)××号民事裁定书),仲裁庭认为本委对本案有管辖权,决定: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本案仲裁程序于××年××月××日起恢复(若是仲裁庭做出决定的,则从仲裁庭做出决定之日起算;若是法院做出裁定的,则从知道法院裁定书之日起算)。(如出现其他仲裁程序中止、中断情形的,应写明中止、中断事由,及起止时间)。 (普通程序案件)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仲裁员/申请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为首席仲裁员/双方没有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201×年×月×日,本案仲裁庭由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组成。 (简易程序案件)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选定×××为本案的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本案的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共同选定,)201×年×月×日,本案仲裁庭成立,由×××任仲裁员。 2017年×月×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开庭中,申请人提出了其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双方当事人还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月×日就×××签订了××合同(协议);双方因××发生纠纷,申请人遂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2017年××月××日,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称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本案仲裁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仲裁规则》第××条的规定,仲裁庭(本委)决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二、本案仲裁费××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缴仲裁费××元,退回××元给申请人。 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未组庭) 或(此页无正文)
二○一七年××月××日
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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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此页无正文) 首席仲裁员 ×××
仲 裁 员 × ×
仲 裁 员 ×××
二○一七年××月××日
秘 书 ××× 目 录 第一章 概 述 ………………………………………………… 1 一、重要意义 …………………………………………………… 1 二、现状分析 …………………………………………………… 1 三、参考依据 …………………………………………………… 2 四、适用范围 …………………………………………………… 2 五、定义 …………………………………………………… 2 第二章 裁决书的制作 ………………………………………… 3 一、裁决书的结构 …………………………………………………… 3 二、首部 …………………………………………………… 3 (一)文书标题 (二)发文字号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2.当事人住所地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5.复数当事人 6.反请求当事人 三、正文 …………………………………………………… 9 (一)引言 …………………………………………………… 9 1.案件受理情况 2.《仲裁规则》的适用 3.管辖权异议、仲裁协议效力决定情况 4.仲裁庭组成情况 5.特殊方式送达情况 6.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情况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情况 8.结案情况 (二)案情 …………………………………………………… 14 1.申请人的陈述 2.被申请人的陈述 3.反请求案件中的当事人陈述 4.引述中称谓和名称使用的语言问题 5.事实和证据的叙述 6.案件事实的认定 (三)仲裁庭意见 …………………………………………………… 21 1.法律适用 2.对仲裁请求的表态 3.对当事人主张的回应 4.合同的效力 5.对仲裁请求的支持 6.复数当事人的责任承担 7.费用的承担 (四)裁决 …………………………………………………… 24 三、尾部 …………………………………………………… 27 (一)仲裁员签字 (二)日期和印章 四、其它 …………………………………………………… 28 (一)不写明争议 (二)和解协议 (三)部分裁决 (四)补正裁决 第三章 调解书的制作 ………………………………………… 29 一、调解书结构 …………………………………………………… 29 二、首部 …………………………………………………… 29 三、正文 …………………………………………………… 30 (一)结构 (二)撰写要求 (三)案情内容 (四)调解过程 (五)调解内容 (六)和解式裁决 (七)合法性审查 四、尾部 …………………………………………………… 32 第四章 决定书的制作 ………………………………………… 32 一、决定书范围 …………………………………………………… 32 二、决定书结构 …………………………………………………… 32 三、决定书正文 …………………………………………………… 33 四、尾部 …………………………………………………… 33 第五章 技术性规范 …………………………………………… 34 一、语言文字 …………………………………………………… 34 (一)准确辨析词义,通篇无赘语病句。 (二)用语规范,力避俚语方言、攻击性语言。 (三)正确选用法律术语,准确表达法律概念。 (四)恰当使用文言词语。 (五)合理使用模糊词语。 (六)语言和文字 二、数字 …………………………………………………… 39 三、标点符号 …………………………………………………… 42 四、引用规范 …………………………………………………… 43 五、排版 …………………………………………………… 45 (一)首部排版 (二)正文排版 (三)尾部排版 六、印制 …………………………………………………… 48 七、用印 …………………………………………………… 49 八、装祯 …………………………………………………… 49 九、附件说明 …………………………………………………… 49 第六章 附则 ………………………………………………… 50 实施
附件:1.GB/T15834—2011标点符号、数字基本用法节选 ……………51 2.裁决书格式 ……………………………………………………59 3.调解书格式 ………………………………………………………71 4.决定书格式 ………………………………………………………75 [责任编辑: adminzc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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