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仲裁委员会廉洁规范办案八项禁令》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18 10:07:42 浏览次数: 字体:[ ]

机关各科室、各派出机构,各仲裁员:

        现将淄博仲裁委员会廉洁规范办案八项禁令予以印发,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仲裁办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淄博仲裁委员会廉洁办案五项禁令》同时废止。

 

                            淄博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14日

淄博仲裁委员会廉洁规范办案八项禁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廉洁规范办案禁令如下:

    一、严禁仲裁员、办案秘书酒后参与开庭、合议、研究案件等仲裁活动。

二、严禁仲裁员、办案秘书在庭审过程中态度不理智,言行不礼貌,着装不整齐,接听拨打电话。

三、严禁仲裁员、办案秘书丢失、损毁、私藏案件材料。

四、严禁仲裁员、办案秘书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向当事人、代理人透露案情。

五、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或从事与案件有关活动时,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宴请。

六、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七、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请托干预仲裁庭的审理活动。

八、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无故拖延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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