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仲裁委员会廉洁规范办案八项禁令》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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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各派出机构,各仲裁员: 现将《淄博仲裁委员会廉洁规范办案八项禁令》予以印发,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仲裁办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淄博仲裁委员会廉洁办案五项禁令》同时废止。
淄博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14日 淄博仲裁委员会廉洁规范办案八项禁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廉洁规范办案禁令如下: 一、严禁仲裁员、办案秘书酒后参与开庭、合议、研究案件等仲裁活动。 二、严禁仲裁员、办案秘书在庭审过程中态度不理智,言行不礼貌,着装不整齐,接听拨打电话。 三、严禁仲裁员、办案秘书丢失、损毁、私藏案件材料。 四、严禁仲裁员、办案秘书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向当事人、代理人透露案情。 五、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或从事与案件有关活动时,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宴请。 六、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七、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请托干预仲裁庭的审理活动。 八、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无故拖延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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