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20-01-20 09:40:06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本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三条 淄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 6 号。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 1 人,副主任 2 至 4 人,委员 7 至 11 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 1 人,由仲裁委员会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 5年,任期届满,组成人员可以连任。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下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由淄博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

  2 / 3 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 2 / 3 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人员通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八)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九)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十)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淄博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仲裁委秘书

  长兼任,主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设副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仲裁法以及其他党和国家有关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有关仲裁方面的办法和规章

  ,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开庭记录、档案管理等程序业务;

  (三)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四)为仲裁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服务;

  (五)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聘用。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三条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一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的全部证据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十九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地点进行,

  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

  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仲裁员应接受仲裁委员会的业务培训、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聘期内无正当理由 3 次拒绝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

  (四)违反仲裁规则和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淄博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淄博仲裁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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