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考评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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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仲裁员管理,科学、全面地评价仲裁员履行职责情况,保证仲裁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仲裁员考评工作,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仲裁员考评小组,分管领导担任考评小组组长,秘书室具体负责仲裁员的考评工作。 第三条 仲裁员考评实行动态考评,每年度评定一次等级。 第四条 仲裁员考评等级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仲裁员考评称职以上等级的,可继续列入仲裁员名册;考评获得优秀等级的,主任将优先指定办理案件;考评不称职的,不再列入仲裁员名册。 第五条 仲裁员年度评定基准分确定为100分。考评小组根据仲裁员职业操守、履职情况对仲裁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仲裁员完成以下工作,获得相应加分项: 一、办理仲裁案件担任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每件案件加2分;担任仲裁员的每件案件加1分。 二、参加仲裁员培训和仲裁委员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的,每4个学时加1分。 三、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撰写学术文章被我会采用的,每篇加2分。 四、推荐案件的,每件加2分。 五、引导行业、组织、单位在经济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成效显著的,每个加2-5分。 第七条 仲裁员有以下行为,扣分项为: 一、本年度没有办理仲裁案件的,扣2分。 二、办理仲裁案件不能按《仲裁规则》按期结案的,每件案件扣5分。 三、办理仲裁案件无故不出庭的,每次扣5分。 四、办理仲裁案件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 五、有当事人投诉,查明属实的,每次扣2分。 第八条 仲裁员考评获得90分(含)以上评定为优秀;90分至60分(含)评定为称职;60分以下评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 出现违反《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之规定的,按《仲裁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仲裁员考评结果录入仲裁员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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