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办案报酬计发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8-14 19:59:2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规范仲裁办案报酬,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案件秘书)办理仲裁案件报酬费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仲裁庭组成人员报酬费基数按案件受理费的20%提取,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仲裁庭组成人员报酬以组庭人数按比例发放,发放标准按案件结案时限及结案方式而定。

三、报酬的计算

报酬是指在规定审期内结案,按基数计发的办案报酬。审期是指从仲裁庭组庭之日起至结案之日止(中止仲裁、鉴定、经批准的当事人或案件秘书延期审理申请期间扣除)。

1.独任仲裁员办理的仲裁案件,独任仲裁员占100%;三位仲裁员办理的仲裁案件,首席仲裁员占50%,另两名仲裁员分别占25%。

2.首席(独任)仲裁员每案报酬费数额不足800元时,按800元计发;其他仲裁员每案报酬费数额不足500元时,按500元计发。

3.调解确认案件按件计发,每件报酬500元。

4.案件秘书报酬费按《专业化团队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四、报酬的发放规定

1.线上仲裁仲裁员报酬按以上标准执行,但不执行保底规定。

2.市外仲裁员出庭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由该案件秘书负责处理。

3.组庭之前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不计发仲裁员报酬费。组庭之后撤回仲裁请求的案件,报酬费按实收受理费基数计发。

4.本办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办理案件的,不计发仲裁员报酬。

5.仲裁员超过规定审理期限结案的,报酬费按50%扣除。

五、其他情形报酬的规定

1.法院发回重新仲裁的案件,重新组成仲裁庭的,原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再计发报酬费,已支付原仲裁庭组成人员报酬费的,由综合科予以收回;重新组成仲裁庭的按规定计发。

2.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件,不计发仲裁庭组成人员报酬费;已支付仲裁庭组成人员报酬费的,由案件管理科通知综合科予以收回。

六、仲裁庭组成人员报酬费计发,须待仲裁案件结案、案件卷宗按要求整理归档、一切合理费用支付完毕后,由立案科统计办案报酬并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由综合科负责发放。

七、核发报酬费应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由综合科代扣。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所结案件报酬费的支付仍沿用原规定。(淄裁办发〖2020〗9号文废止)

九、本办法由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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