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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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精神,经研究制定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如下。 淄博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根据争议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收。
案件处理费按受理费的20%收取。但每案收取的处理费最低不少于500元。对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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