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发布日期: 2024-02-28 10:13:11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精神,经研究制定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如下。

淄博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根据争议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收。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00(含)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按2%交纳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的部分

按0.8%交纳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按0.4%交纳

案件处理费按受理费的20%收取。但每案收取的处理费最低不少于500元。对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